不是所有网购商品都可以无理由退货
发布日期:2015-07-29 14:38 信息来源:北京市工商局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5条规定,经营者采用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且无需说明理由,但下列商品除外:
1.消费者定作的;
2.鲜活易腐的;
3.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;
4.交付的报纸、期刊。
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,不适用无理由退货。
此外,我们提醒消费者,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。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;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。